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乌海政办发〔2009〕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方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九年9月29日
乌海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用、偿还行为,防范和解决政府性债务风险,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内政办发〔2007〕54号)精神,结合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或提供担保的债务,与在特殊状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含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承担直接或连带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地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财政欠拨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收入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方法。市本级年度债务收入支出预算经市政府审核赞同,报市人大常委员会批准实行。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举借、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和担保
第六条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遵循量力而行、重视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投资范围应体现政府职能,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需要。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能用于常常性和角逐性项目支出。政府性债务资金与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用。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一般由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集中举借或转贷。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按项目归口分别由市金融办、城建投筹资公司、土地回收储备中心、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管理局、路桥投筹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专设投筹资机构与学校、医院等举借或转贷。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经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债务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部门综合预算,明确政府性债务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规模和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报市财政局列入市本级债务收入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打造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财政局的举借有关文件,经市财政局提出审核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三条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自行举借政府性债务,不能提供债务担保。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用管理
第十四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3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市财政局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会同举借部门或单位统一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债务资金的收付用、本息归还等事情。有特殊管理需要的政府性债务资金,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债权人的特殊管理方法开设账户,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由市财政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或单位一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在债务资金限额内申请债务资金支付,依据项目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由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一同审核提出建议后,报项目归口分管市长和分管财政市长审批支付或提取债务资金。具体支付或提取债务资金步骤由市财政局、举借政府性债务部门或单位另行拟定。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需要严格根据批准的作用合理用债务资金,不能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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