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结婚以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含子女孩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成本。实践中应该注意的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被起诉一方一直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需要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成本。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妈妈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爸爸妈妈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需要爸爸妈妈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应该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爸爸妈妈双方已离婚的状况,爸爸妈妈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参考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爸爸妈妈一方,需要其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指的是尚在校同意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缘由而没办法保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子女需要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保持当地实质生活质量;(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质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考子女的实质需要、爸爸妈妈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质生活质量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率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率可以适合提升,但一般不能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率确定。有特殊状况的,可以适合提升或者减少上述比率。实践中,除去需要增加抚养费,特殊状况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爸爸妈妈一方倡导生活处境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干扰给付能力或无实质给付能力,也可以申请适合减免抚养费,容易见到情形包含:给付方收入明显降低,虽经过努力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抚养的;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