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出货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
有权转移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参考实质状况运用如此的约定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
种约定是当事人依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受法律保护的。交易合同中的所
有权保留条约,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要紧内容。合同法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
样的条约来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
条约也是不少见的。所有权保留条约是有益于出卖人的条约。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
躲避不可以获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觉得要紧的义务
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此就能免去在出卖人已出货标的物而买受人不
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导致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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