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009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
深圳2009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1—4级)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904元(最高为260712元,最低为52142元),一次性伤残津贴391068元(最高为1173204元,最低为234641元),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4315元(最高为162945元,最低为32589元)。总额最高可达1596861元,最低为319372元。
四级伤残的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18个月=3911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2个月=26076元,月伤残津贴2173元/月×75%=1630元,一次性伤残津贴2173元/月×75%×12个月×10年=195570元,月护理费3621元/月×30%=1086元。
这类数据显示了不同等级的工伤赔偿金额,其中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最高,而四级伤残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这类标准是依据深圳统计局发布的《深圳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薪资43454元即月平均薪资3621元的规范,与《工伤保险条例》、《广东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定的。